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泰州市纪检监察干部异常行为干预管理办法

发布时间:2017-04-26 21:00:00 浏览次数: 字体: 打印


泰州市纪检监察干部异常行为干预管理办法


第一条  为认真贯彻落实“打铁还需自身硬”要求,进一步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,不断完善纪检监察系统内部监管机制,及时了解掌握纪检监察干部的思想动态及言行举止,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,防止违规违纪问题和意外事件的发生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  本办法所指异常行为,是指纪检监察干部在工作、生活、社交、心理等方面出现的非正常表现。

第三条  异常行为干预管理,坚持实事求是、适度适时、抓早抓小、主动预防的原则。

第四条  异常行为的表现形式:

(一)工作方面

1.经常迟到、早退,不请假外出、脱离岗位;

2.无故不参加集体学习、会议等活动;

3.工作时间从事与工作无关事项;

4.经常在办公场所接待与工作无关人员;

5.工作绩效差,工作差错多,对交办事项无故推诿甚至贻误工作;

6.接待群众态度生硬,对待群众诉求推三阻四;

7.在工作方面其他异常表现。

(二)生活方面

8.消费明显超出本人或家庭收入水平,经常出入高档酒店、休闲娱乐场所等;

9.投资、理财、担保等与本人及家庭实际收入不相符;

10.经济生活交往中不诚实守信,引发债务纠纷;

11.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;

12.非工作原因经常在外留宿,家庭关系紧张;

13.不积极履行赡养、扶养和抚养义务;

14.饮酒无节制,影响身体和工作;

15.沉迷于棋牌、电子游戏等玩乐活动;

16.参与算命占卜等迷信活动;

17.无正当理由不缴纳物业管理费,或有违章搭建、扒翻种植等违反社区物业管理规定的行为;

18.在生活方面其他异常表现。

(三)社交方面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19.朋友圈、关系圈比较复杂;

20.崇尚“哥们”义气,搞小团体;

21.经常受邀参加吃请、娱乐、垂钓等活动;

22.因个人或家庭主要责任造成邻里关系不和,发生矛盾纠纷;

23.在社交方面其他异常表现。

(四)心理方面

24.精神萎靡不振,影响正常工作;

25.思想消沉,牢骚较多,流露对社会、组织和同志的不满情绪;

26.不能正确对待职务职级调整、表彰奖励,存在抵触情绪;

27.在部门和同志之间搬弄是非,影响团结;

28.在心理方面其他异常表现。

第五条  发现异常行为主要途径:

(一)组织随访。结合调研、督查、巡察、考核等工作,听取纪检监察干部所在部门(单位)或同事的意见和反映,了解其有无异常行为。

(二)上门家访。通过走访、谈心等形式,加强与纪检监察干部家庭的沟通,通报纪检监察干部在单位工作、作风等情况,了解其在家庭生活中有关情况。

(三)社区走访。组织纪检监察干部到居住社区报到,定期听取社区对纪检监察干部的评价和反映,了解其“八小时以外”有无异常行为。

(四)社会巡访。通过信函、座谈会等形式,听取纪委委员、党风联络员、特邀监察员等对纪检监察干部工作、学习、作风等方面的情况反映,并通过网络舆情等收集纪检监察干部异常行为信息。

第六条  异常行为的干预方式:

(一)柔性干预。与存在异常行为的纪检监察干部进行谈心谈话,了解情况,及时提醒。

(二)刚性干预。根据纪检监察干部异常行为情节轻重及造成影响的程度,分别给予提醒谈话、批评教育、限期整改、责令作出口头或书面检查、通报批评、诫勉谈话等处理措施。

第七条  异常行为干预管理,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分层分级组织实施。

对一般异常行为实施柔性干预;对重大异常行为及时填写《纪检监察干部异常行为报告单》,报市或市(区)纪检监察干部监督部门,纪检监察干部监督部门提出处理建议,纪委常委会及时研究确定刚性干预措施。

第八条  结果运用。纪检监察干部受到刚性干预处理措施的,在影响期内不得提拔或重用。一年内受到2次以上(含2次)刚性干预处理措施的,取消当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。

异常行为干预管理的影响期为:批评教育的为2个月,限期整改的为3个月,责令作出口头或书面检查的为4个月,通报批评、诫勉谈话的为6个月。影响期自组织处理之日起算,期间再次发生异常行为的,影响期累加计算。

第九条  对干预管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线索,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置。

对纪检监察干部异常行为疏于管理,导致出现问题,产生较大负面影响的,除按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,还要严格实施“一案双查”,追究相关人员的领导责任。

第十条  各市(区)纪委监察局、泰州医药高新区纪工委监察局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。

第十一条  本办法由市纪委、市监察局负责解释。

第十二条 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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